

排污許可證是實施排污許可制的重要載體,是排污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法律文書,是排污單位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重要依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刻發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必須如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內容。

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規定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行業范圍和管理類別: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
(三)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城鎮或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五)依法應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根據廣東環保廳要求,33個行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附表之外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廣東省已于2019年8月起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持有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點擊在線查詢“33個行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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